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应当建立场所、设施维护制度和阅读服务制度,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健全服务规范,明确服务标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农家书屋、社区书屋的管理,明确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人,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全民阅读经费和物资。

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应当定期丰富阅读资源,为全民阅读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