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标准化公共图书馆为主体的公益阅读场所建设,为城乡居民提供阅读服务。

鼓励和支持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结合本单位实际,为职工提供阅读场所、设施和服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本单位教育培训经费和工会经费中支出。

鼓励和支持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和银行营业网点、商场、医院、宾馆等公共场所设立书架、报刊栏、电子阅报屏、微型图书馆、自助阅读设施等,提供阅读服务。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