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二)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的罚款;(三)发生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