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