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