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共享单车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所属共享单车的停放管理,安排人员巡查,及时纠正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

鼓励共享单车经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规范共享单车的停放秩序。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