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土保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二)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收费和罚款未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和罚款票据的;(四)贪污、挪用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