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第七条有效乡级河长主要负责协调和督促责任水域治理和保护具体任务的落实,对责任水域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处理巡查发现的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协调、督促处理无效的问题,或者劝阻违法行为无效的,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