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长制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发现的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向该水域的河长投诉、举报。河长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和登记。河长对其记录和登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予以核实。经核实存在投诉、举报问题的,应当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予以处理,并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