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河长制,落实属地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灌区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