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