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