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应办好蒙古族歌舞团,要坚持正确的文化发展方向,突出民族风格,重点面向农村,为农牧民服务。

蒙古族歌舞团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少数民族演员比例不得少于演职人员总数的50%。

蒙古族歌舞团要不断提高演艺水平,逐步走向市场。自治县政府应在经费上予以必要的扶持,逐步改善演职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