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七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相关资料,并同时移交业主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禁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业主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