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转让或者以出租、挂靠、外借等形式变相转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