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权属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