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产权属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有,权属资料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