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承担下列义务:(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并向业主提供物业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二)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协助成立业主大会;(三)依法提供物业服务用房;(四)以未出售物业业主身份承担相关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