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业主委员会在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依法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和档案管理规定,并建立活动档案供业主查询。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方可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