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七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由筹备组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候补委员人数按照委员人数的百分之四十设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候选人得票顺序当选。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