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规约第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等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