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已修改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或者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