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二)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