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清障救援单位违法指定车辆维修场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