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高速公路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