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应当经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设置的非交通标志标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设置广告牌等非交通标志标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