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条已修改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匝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