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所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