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数据、实物和场所的,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数据、实物和场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