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可进入市场交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生产性管理,对历史文化积淀深厚、存续状态基本良好的重点区域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管理。境外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宜,应当经自治州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或者专业协会同意,并报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