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县(市)级、州级、省级、国家级代表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区逐级申报和分级保护制度。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