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第二十五条有效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全面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或者技艺;(二)具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认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三)积极开展传承与展演活动;(四)挖掘整理、收集创新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培养新的传承人。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