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全面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具有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公认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与展演活动;

(四)挖掘整理、收集创新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培养新的传承人。

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