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会理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控制区内一切建筑应当与核心保护地段的建筑风貌相协调。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走廊视线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核心保护地段历史环境的建筑应当有计划地予以降层改造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