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