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