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金融机构、企业,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及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