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单位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一)未缴、少缴税款;(二)收受或者支付贿赂;(三)虚报或者隐瞒资产、收入和利润;(四)挤占、挪用、截留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六)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七)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虚列支出;(八)挥霍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九)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十)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