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对被审计对象的下列情形,应当作出审计决定:

(一)未缴、少缴税款;

(二)收受或者支付贿赂;

(三)虚报或者隐瞒资产、收入和利润;

(四)挤占、挪用、截留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

(五)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

(六)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七)乱挤、乱摊成本和费用,虚列支出;

(八)挥霍国有资产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九)违反票据和现金管理规定;

(十)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