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十八条已修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通报、责令改正及按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等处理、处罚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