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通报、责令改正及按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等处理、处罚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