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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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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已修改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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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