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集体人工商品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人工商品林木材运输第十七条已废止集体人工商品林木材,包括原木、原竹、原条、木片,大宗木制半成品、实木成品,运出州、县(市)的大头直径5厘米以上的薪材。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