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第四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