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求职第二十八条已废止禁止职业介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的职业供求信息;(二)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三)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四)为未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五)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职业介绍许可证;(六)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