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