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开发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能源、交通、通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

(二)所依托的城市有较好的科技、教育条件,有相应的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功能;

(三)有明确的区域界限。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