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十二条有效各民族公民享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平等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及其他因素,人为设置障碍,损害各民族公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地方法规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