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