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依法设置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港口的管理工作。渔业港口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渔业港口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