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