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