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一)违反港口总体规划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或者转让岸线使用权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