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送达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跟踪监督对象履行处

理、处罚决定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