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送达监督对象。监督对象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处罚决定。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跟踪监督对象履行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