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后,根据检查组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机关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受理情况书面告知移送机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